以银行转账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、银行承兑汇票、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。 1、每月15日前项目部相关人员按国家标准、规范对本单项工程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开具分包工程月暂结单,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;暂结单经甲、乙有权代表双方确认后,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已审定暂结单金额的80%于乙方(无息);2、总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,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本合同第二.7条的约定办理最终结算,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,1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7%于分包人(无息);3、余结算总价的3%作为质保金,质保期两年,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、保修问题,到期后承包人支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100%于乙方(无息);4、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结算、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甲方有权不予付款,且造成的付款日期滞后由乙方承担。 |